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配套文件,做好增值稅法施行后政策銜接——
個人每次收入低于1000元不用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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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法今年1月1日施行后,原有的各類增值稅優惠政策如何做好銜接?增值稅具體應稅項目有哪些?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等一系列配套文件,推動做好增值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施行后的政策銜接。
“個人每次收入低于1000元不用交增值稅了!”——近日,這一消息引起廣泛關注。其背后正是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起征點標準等增值稅征管事項的公告》。
該征管公告調整優化了自然人增值稅起征點標準判定細則,自今年起,按次納稅起征點標準由每次(日)銷售額500元提升到1000元,并明確自然人發生出租不動產、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產品等6種特定情形的,不再適用按次納稅1000元的起征點標準,而是參照按期納稅直接適用月銷售額10萬元的起征點標準。
“這一政策安排兼顧了稅收效率與公平。一方面,允許延續適用相對較高的按期納稅起征點標準,可有效減輕自然人稅收負擔,降低稅收征納成本。另一方面,明確相關情形下自然人應當以其當月發生全部應稅交易的銷售額,‘打包’適用按期納稅起征點標準,可從源頭上避免單獨拆分適用、疊加后超標享受標準的問題,有利于促進稅收公平。”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黃立新說。
相關配套文件還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靈活享受減免稅優惠。根據增值稅法,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兩部門明確,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起征點以一個月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一個季度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起征點為季度銷售額30萬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1000元。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標準的,可以選擇全部或者部分應稅交易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由于增值稅實行‘環環征收、道道抵扣’的鏈條式征扣稅機制,小規模納稅人放棄減免稅的主要目的,一般是為了滿足下游客戶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進項的需求。”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經營情況,靈活選擇是否就某筆應稅交易放棄減免稅優惠,單筆放棄享受優惠的,不會影響其他應稅交易繼續享受優惠。
此外,兩部門還明確,自2026年1月1日起,對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等21項,繼續免征增值稅;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農業生產資料、個人轉讓著作權等26項免征增值稅。
針對增值稅征稅具體范圍,兩部門明確了農產品、食用植物油等20項適用9%增值稅稅率的貨物范圍,以及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其中,服務包括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筑服務、金融服務和生產生活服務;無形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無形資產;不動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針對增值稅應稅交易銷售額計算口徑,兩部門明確,增值稅法實施后,納稅人發生金融商品轉讓、客運場站服務等8類特定應稅交易時,延續現行制度和做法,將以扣除相關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例如,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以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兩部門同時規定,納稅人依據上述規定扣除價款并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專家認為,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提高了增值稅法及實施條例的可操作性和精準性,減少了征納雙方對政策理解的歧義,有利于政策更好執行和落地、為增值稅法順利實施保駕護航。
(責任編輯:單曉冰)